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
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 |
九十三年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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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中心實驗室為配合各項試驗計畫能順利執行,並在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前題考量下,訂定本作業須知與工作守則,如中得停止其施作及相關實驗工作。
第二條
本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於勞工安全委員會討論後,由主任公告施行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適用對象:凡進入本中心實驗室,從事試驗計畫相關作業者,包括本中心人員、研究生、研究助理、來訪貴賓、承包商(含其聘僱之作業人員)等,均受本作業須知之規範。
第四條
作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三十分至十二點三十分,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點三十分止,如有特殊事由須延長作業時間或於假日作業者,須由計畫主時人具名,向實驗室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須在核准之時間與場所範圍內作業。(申請表格請參照附件一)
第五條
服裝儀容:進入實驗室作業區後,所有工作人員均須配戴安全帽,不得穿著短褲、涼鞋等有違作業安全之行為。
第六條
環境衛生:凡利用本實驗場從事加工、製作、試體測試等作業,相關人員須在每日作業時間截止前將環境清潔,並於計畫完成後,負責將所使用區域內環境加以整理整頓,並做好資源回收與垃圾分類。
第七條
進出管制:人員均由大門進出,訪客須先照會本中心接待人員,請勿逕行進入實驗室,非實驗室人員不得擅自開啟鐵捲門。
第八條
人員於實驗室工作時 ,務必集中精神,專心一致。
第九條
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如著火、灼傷、爆炸、割傷等,切勿驚慌,應鎮定處理、迅速報告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室相關人員處理之。若引起火災應立即以 119 電話通知消防隊。
第十條
人員於實驗室工作時,須了解實驗室環境,例如滅火器、急救箱等存放位置,並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
定期對相關作業人員施予安全衛生教育及在職訓練。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現場進行電氣焊接或氣體切割時,必須備妥防火石綿布遮蔽附近之設備,作業區域週邊須有滅火器,作業人員應有合乎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所規定之防護裝備。
第十三條
使用氣體切割設備如氧氣、乙炔鋼瓶等須予以固定,以防止其傾倒造成危險。
第十四條
從事高空作業時,須慎選適當之昇降設備加以輔助,作業人員須配掛符合安全法規之安全索及防墜落防護裝置。
第十五條
實驗室中之起重機、堆高機、昇降機等設備,均須由受過相關訓練課程之技術人員操作,未經訓練之作業人員不得自行操作,且使用該設備時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載。
第十六條
從事吊掛作業前須確實檢查吊具有無變形,防脫鉤裝置功能是否正常,作業區域內有無其他障礙物或人員,同時必須開啟警報聲響以維護安全。
第十七條
起重機於每日操作前須先行檢查功能動作是否正常,包括捲揚、走型、煞車等,每週、月須執行初級保養與檢查,每兩年須施行全負載定期檢驗。
第十八條
使用切削機具加工時,須將加工物件加以固定以防止其扭轉,作業人員須有適當防護裝備,例如眼、手部防護鏡等。
第十九條
使用預力設備時,須檢查桿件有無變形,人員不得位處於桿件正後方。
第二十條
安裝油壓管路時,須先確認油壓泵在關機狀態,並將安全閥門關閉以確保作業安全。
第二十一條
油壓致動器啟動前,須先行確認所有控制線路是否正常無誤,同時須預設適當之安全上下限,以防止當不正常狀況發生時可自行中斷油壓,在控制台週邊亦須備有緊急停止開關。
第二十二條
電氣設備,如電源線、電焊機(須有斷路開關)在使用電源前,須檢查適當之接線位置,以避免同一迴路負載過大。並作好絕緣防護,插頭、開關等應遠離水源,以避免漏電危險。
第二十三條
所有人員於實驗執行中不得靠近實驗試體查視或拍照。
第二十四條
作業期間,所有作業人員均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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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軸向地震模擬振動台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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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規格
二、申請程序
- 填妥申請表格。
- 請於使用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 振動台使用之相關費率依專案形態而定訂,中心工作人員如工作逾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者得支付逾時工資給工作人員,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 本中心負責之整合型計劃與中心內部研究計劃案者,其所有費用由中心年度計劃中編列,不另收費。
表一:三軸向地震模擬台系統規格
| 項目 |
規格 |
| 最大試體載重(kg) |
50,000 |
| 抗傾倒彎矩 |
150,000 |
| 頻率範圍 (Hz) |
最大 |
50 |
| 最小 |
0.1 |
| 最大位移(mm) |
水平方向-X |
± 250 |
| 水平方向-Y |
±100 |
| 垂直方向-Z |
± 100 |
| 最大速度(mm/sec) |
水平方向-X |
± 1000 |
| 水平方向-Y |
± 600 |
| 垂直方向-Z |
± 500 |
| 最大加速度 (g) |
水平方向-X |
± 1 |
| 水平方向-Y |
± 3 |
| 垂直方向-Z |
± 1 |
振動台桌面每隔50公分有一M30mm×3.5mm的螺孔,另外在50公分中間有一M20×2.5mm的螺孔,供錨定結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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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震消能元件測試系統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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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規格
二、申請程序
- 填妥申請表格。
- 請於使用前二個月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 振動台使用之相關費率依專案形態而定訂,中心工作人員如工作逾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者得支付逾時工資給工作人員,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 本中心負責之整合型計劃與中心內部研究計劃案者,其所有費用由中心年度計劃中編列,不另收費。
表一:減震消能元件測試系統高性能動態油壓致動器規格
| Marking |
NCREE-10/10-40-01 |
NCREE-10/10-40-02 |
| Type |
244.51 |
244.51 |
| Force (kN) |
± 1000 |
± 1000 |
| Stroke (mm) |
± 500 |
± 500 |
| Displacement Sensor |
LVDT |
LVDT |
| S/V |
Type |
256.40 |
256.40 |
| gpm |
400 |
400 |
| Load Cell |
Type |
661.31 |
661.31 |
| Capacity (kN) |
± 1000 |
± 1000 |
| Serial Number |
0355940 |
0358551 |
| Swivel |
Type |
249.51 |
249.51 |
| Pattern(mm) |
298.4 |
298.4 |
| Actuator |
Part Number |
533261-01 |
533261-01 |
| Serial Number |
0368073 |
0368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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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實驗室低頻加速規校正系統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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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規格
二、申請程序
- 填妥申請表格。
- 請於使用前二週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 低頻加速規校正系統基本校正頻率點數為 5 點,可由委託客戶任選,基本費用為新台幣 5,000 元。本實驗室經 CNLA 認證之頻率點為:0.8, 1, 2, 5, 8, 10, 15, 20, 30, 40, 50, 70Hz。
- 若委託人需加增校正頻率點,每加增一頻率點,加收新台幣 300 元。
- 本實驗室歡迎大宗加速規送至本實驗室校正,並有優惠價格如下:
- 送件總數之前 5 件者(即前 5 具加速規組),收費依本標準第 1 點及第 2 點所示之原價。
- 送件總數之第 6 件至第 10 件,收費標準以原價之 9 折計算。
- 送件總數之第 11 件至第 15 件,收費標準以原價之 8 折計算。
- 送件總數之第 16 件以上,收費標準以原價之 7 折計算。
- 如第三點所述,若一客戶將 20 組加速規組送至本實驗室進行校正,且皆為標準五個頻率點校正者,其收費總額計算如下:
- 其中第 1 組至第 5 組,個別收費為標準收費 5,000元,故小計金額5,000元X5 組=25,000元。
- 第 6 組至第 10 組,原收費小計為:5,000元X5 組=25,000元;經折扣(9折)後,小計金額為22,500元。
- 第 11 組至第 15 組,原收費小計為:5,000 元X5組=25,000元;經折扣(8折)後,小計金額為20,000元。
- 第 16 組及第 20 組,原收費小計為:5,000 元X5組=25,000元;經折扣(7折) 後,小計金額為17,500元。
- 由以上各小點,故總收費金額為 85,000 元。
- 本收費標準經本實驗室管理審查會議通過後,頒布實施,若有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頻率 (Hz) |
振幅 (m/s2) |
0.8 |
0.5 |
1 |
1 |
2 |
1.5 |
5 |
5 |
8 |
5 |
10 |
5 |
15 |
5 |
20 |
5 |
30 |
5 |
40 |
5 |
50 |
5 |
70 |
1 |
(表一)校正實驗室低頻加速規校正系統校正頻率範圍
(於CNLA認可之標準下,在95% 的信賴水準,擴充係數約為 2,其相對擴充不確定度最大為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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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力牆與強力地板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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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規格
二、申請程序
- 填妥申請表格。
- 請於使用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連同研究計劃書一併送交本中心,如屬國科會專題計劃,請加附國科會清單核可書。
- 待本中心排程小組審議後,再另行通知實驗時程。
三、使用注意事項
- 在實驗期間,計劃工作人員進出實驗場須遵守本中心實驗室作業安全與工作守則之規定。
- 在實驗期間所借用各式儀具、感應計、手工具等,應依規定填寫借用單據,並經保管人 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僅限於本中心實驗場使用;在借用期間借用人須負責保管與簡易保養 ,於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繳回,若有遺失或損壞致不能使用者,須照原價賠償。
- 凡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險性的物體不得作為實驗試體,或攜帶進入實驗場中。
- 凡實驗試體或構件擬進出實驗埸時,應於一週前知會實驗埸技術人員。
- 在計劃實驗期間,計劃主持人應派計劃相關人員至實驗場配合現場工作。
- 在計劃實驗期間,凡有安排來賓參觀,計劃主持人須負維持秩序及安全之責。
四、計費標準
- 振動台使用之相關費率依專案形態而定訂,中心工作人員如工作逾正常上班時間,使用者得支付逾時工資給工作人員,相關費率問題請洽鄭橙標先生。
- 本中心負責之整合型計劃與中心內部研究計劃案者,其所有費用由中心年度計劃中編列,不另收費。
表一:反力牆與強力地板強度規格
牆高 (m) |
基部彎矩強度(T-m/m) |
15 |
1500 |
12 |
1200 |
9 |
750 |
6 |
500 |
(表一)反力牆與強力地板強度規格
- 極限情形
為一般使用之1.7倍,但須特別審查核可後,方得規劃實驗。
上述之設計強度均是以對應牆高之最上緣每隔3m承受250T之水平作用力為計算基準。
- 強力地板強度
- 總體強度
除受反力牆傳遞之設計作用力,並能承受在強力地板兩水平方向每隔3m施加垂直於地板面之100T荷重,以及周圍實驗室柱所傳遞來之自重,荷重、風力及地震力。
- 局部強度
反力地板上每單一錨定螺柱孔之貫穿破壞強為550T,實際錨定時應使用適當錨定墊片,以免發生局部混凝土承壓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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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支援國內地震工程實驗室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
九十四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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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結合國內大專校院,有效運用既有相關地震工程之實驗資源,提昇其研發能量,將依計畫需求,派遣技術人員及設備支援各實驗室,就近服務各教授及研究人員,進行相關地震工程研究。本中心將視各實驗室之配合情形,再進一步衡量將來設置「協力實驗室」定點服務之參考。
二、
本要點所稱「實驗室」,係指國內各大專院校地震工程相關實驗室(或實驗場),且具有本要點第三條之基本條件之實驗室稱之。
三、
申請支援之實驗室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應備有適當實驗場地,並相關實驗基本設施,例如100V電源、三相220V電源、天車、網路資源等。
(二) 應有實驗室專任管理人員,負責儀器設備保管等相關事宜。
四、
計畫主持人經各學校系所同意後,於實驗前二個月依本作業要點向本中心提出實驗支援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一),本中心將評量該實驗室基本條件及需求,並衡酌本中心人力與設備之能力,再進一步安排實驗時程。
五、
本支援事項之收費標準,將依國科會及國家實驗研究院之規定研訂後公佈,未公佈前各項實驗收費將另案協商。
六、
凡由本中心所購置之儀器設備,其財產均歸屬於本中心,支援實驗時,該實驗室對所支援之儀器設備應善盡保管責任。
七、
本中心除了支援必要之油壓系統、資料擷取系統及相關技術人力(包括人員差旅費),其他實驗中所需用的實驗構架、夾具等材料費均需由各實驗室自行籌款配合。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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